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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土地管理基础知识》考试复习资料(二十)

1)描述土地空间位置及状态的图形数据,如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级别图、宗地图等;

2)描述土地权属、价值、位置的属性数据,如宗地号、地类、面积、权利人、地址等。

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是通过对土地信息进行采集、编辑、数据管理、查询、分析和输出等工作来实现地籍信息的计算机化管理的过程。开发该系统应注重:

地籍档案管理是对地籍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包括文件、图册、图像资料等,进行搜集、鉴定、整理、保管、统计、编码和提供利用等多项工作的总称。地籍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有: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组管理的原则,以维护地籍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有效利用。完整,就是要做到地籍档案齐全、成套,不能残缺不全。准确,必须做到使其内容与所反映的事物及其过程之间保持一致,不能与实际不符,更不应有差错。系统,就是保持地籍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安全,首先必须做到维持其机密,不致造成泄密、失密、窃密事件;其次使用符合保管条件的设施,延长地籍档案的“寿命”;另外要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不使地籍档案由于管理不善而受损。总之,实现地籍档案的存在价值,充分发挥地籍档案的作用是地籍档案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地籍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是发挥地籍档案作用的前提。

根据1988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地籍档案同其他土地管理档案一起应分别由国务院和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并在业务上受国家和地方县以上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档案处,除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外,还负责制定和修改全国土地管理档案工作制度、长远规划以及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土地档案管理工作。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负责集中管理本机关全部档案外,还应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辖区的土地档案管理工作。

国家的出现是地籍产生的基本原因。地籍最初为课税服务,在推行田赋制度,保障国家税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地籍发展,根据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唐代中叶实行“两税法”前,地籍依附在户籍中;唐代中叶至明代中叶,地籍与户籍处于平等地位;明代中叶后,地籍地位高升于户籍之上。地籍管理的内容主要是土地清丈、土地调查和后期的土地登记。

北京政府在1913年秋于内务部下设立了全国土地调查筹备处,筹备土地调查和经界整理。1922年,北京政府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土地登记法规。北京政府开始正式办理土地登记,地籍管理开始步人法制化轨道。

1923年,孙中山在广州就任大元帅后,设置了土地局,并进行土地实况调查。1926年公布并在广州实施《土地登记征税法》,规定一切土地权利需按规定申请登记1927年一1936年,是国民政府地籍管理的发展时期,根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的规定,各地广泛开展地籍整理,进行土地测量和土地登记。1930年公布《土地法》,将地籍管理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1934年,中央成立土地委员会,决定进行全国土地调查。1946年修订的《土地法》,第二编地籍,包括:通则、地籍测量、土地总登记、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共四章。1946年,地政署公布了《土地登记规则》,详细规定了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1928年12月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1931年12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2—1934年的查田运动等,均进行了土地调查、清帐等工作。至1946年底,各解放区的土地调查、登记发证、建立土地台帐等工作也开展起来。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发布施行,土地清丈,划界埋桩、确权登记发证、建立土地台帐等工作普遍开展。

建国初期,全国开展了土地清丈、划界、发证等地籍工作,进行城市的土地登记、地籍清理;并设置了地籍管理机构。文革时期,地籍陷入无政府管理的状态。

这一阶段进行了第二次全国范围内的土壤普查,进行土地利用现状概查和土地详查试点,进行土地纠纷处理并恢复了地籍管理机构。1982年土地管理局成立,下设地籍、土地资源等业务处,地籍处负责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评价等工作。之后,开展了全国性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这一时期,地籍管理取得了巨大成就。1986年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设有地籍管理司。《土地管理法》的颁布使地籍管理有了法律依据;土地详查取得了翔实、可靠的资料;城镇地籍调查开展;建立了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城镇土地定级估价工作开展;土地调查及土地定级估价的技术规程逐步制定和完善。

国土资源部成立以来,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了地籍管理的各项制度运用开展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运用遥感技术手段监测土地变更状况;完成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的预报工作;推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

例题:1979—1985年,这一阶段进行了第()次全国范围内的土壤普查。

土地规划指人们为了改变并控制土地利用方向,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产出率。根据社会发展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所作出的具体部署和安排。土地规划按时限不同可分为长期规划、中期规划和短期规划;按规划范围大小,可将规划分为全国、省级、地市级、县(市)级、乡(镇)级五个层次;按规划性质,土地规划可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在强化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生产力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土地保护、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以及对于缓解人口,增长、资源短缺、环境恶化与区域发展的矛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具体地说,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土地利用的控制、协调、组织和监督三个方面。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严重不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部门、各行业都需要占用土地,这势必加剧人地矛盾。因此,为了保持人口与土地,特别是人口与耕地的平衡关系,国家必须通过土地利用规划,控制部门、行业的用地结构和规模,对土地利用实行有效的控制。

通过土地利用规划,一方面实现区域内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统一;另一方面通过对区域内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用地量的合理分配,解决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土地需求的矛盾,保证各产业之间的协调发展。

组织土地利用是土地利用规划最基本的功能。它在宏观上就是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给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合理分配土地资源,并在用地上加以具体落实,正确处理好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间的关系,通过法律形式予以固定,成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共同遵照执行的规范;微观上,则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的细部配置,为专项土地利用提供依据。同时以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对各部门的土地保护、利用、开发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解析:按规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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